关于第41788336号“中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创 41788336

阅读:60444 2024-0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疆中创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中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41788336号“中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创”系不规范用字,变更、缺失部分笔画,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争议商…

  申请人:新疆中创未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中创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41788336号“中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创”系不规范用字,变更、缺失部分笔画,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符合“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目前已经有大量的商标因出现不规范汉字而被撤销。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31年3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经过设计的文字“中创”构成,相关公众可将其识别为汉字“中创”。鉴于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属于不规范汉字,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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