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系山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37037号“NATURE L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我局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对上述新的驳回理由的申辩意见和证据一并提交我局。
申请人收到上述意见书后补充新理由如下: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字母“NATUR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NATURE LINK”可译为“自然连接”,不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