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大为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546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904270号图形商标、第61911790号图形商标、第28631958号图形商标、第20613761号图形商标、第56805731号图形商标、第16718028号“TURINGCAT及图”商标、第16717967号“TURINGCAT及图”商标、第338236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数年的长期使用和大量宣传,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