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绘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法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88107号“LAI 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99645号“Latido”商标、第12989869号“LATID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形、呼叫、含义、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atido”单词发音信息、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LAI DO”与引证商标一“Latido”、引证商标二“LATIDO”在字母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绘图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