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烟草人参公社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80872号“AII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火柴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39986357号“AIIMII及图”商标、第55332510号“AIM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火柴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火柴架”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火柴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