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7772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71577721

阅读:100730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星际云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77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285148号图形商标、第3333016号图形商标、第70646276号图形商标、第11564…

  申请人:四川星际云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777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285148号图形商标、第3333016号图形商标、第70646276号图形商标、第11564371号图形商标、第13919629号“爱客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作为在先权利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一、二、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且申请商标无其他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相区分的组成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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