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前海科创投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同创辉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835159号“E h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853号商标、第28287444号商标、第18775765号商标、第21929238号商标、第21060055号商标、第88146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我局已予以核准,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临时性商业管理;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文秘;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消费者忠诚度计划管理;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为建筑项目进行商业项目管理服务;临时性商业管理;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进行商业合同谈判;文秘;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