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3262号“群峰伙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于2023年12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见第1868期《商标公告》),申请商标与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930985号“群峰伙伴”商标所有人名义一致。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