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
委托代理人: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从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27220号“康有为纪念小学 KANGYOUWEI MEMORIAL PRIMARY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0736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荔湾区康有为纪念小学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1月28日至2022年01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特殊主体,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不能按照商业用途进行评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图片、荣誉证书、公主号宣传资料;申请人简介;申请人组织体育活动资料;申请人组织各种学术交流、培训资料;申请人组织各项竞赛、表演资料;申请人图书馆规定;申请人出版物、公众号资料;书籍出版资料;电视台合作资料;申请人组织摄影获奖资料;申请人组织书法培训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未发现其在指定期间在“学校(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且并不具有任何的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应当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2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7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可以证明其主要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承担小学教育,为中学阶段奠定基础。申请人提交的学校简介记载其成立于1945年,2006年更名为康有为纪念小学。申请人提交的学校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校门上明确标注了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组织体育活动资料等部分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且在部分图片上明确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组织了一分钟跳绳网络赛活动、教师羽毛球比赛、体育空中课堂、阳光足球活力有为等多项体育运动活动。申请人提交的组织各种学术交流、培训资料等证据多数形成于指定期间内,部分图片上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组织了中加联谊活动、研讨交流活动、英语教研活动等。申请人提交的组织各项竞赛、表演资料等证据部分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且在部分宣传页面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举办了庆六一游园活动;庆祝教师节、中秋节公会活动;诵读中华经典,我和祖国共成长;美文表演决赛、元旦系列活动等娱乐活动和表演。申请人提交的图书馆规定、公众号“图书进校园,好书大家传”文章等可以证明其在提供教育的同时,为学生等提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出版物、公众号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办学过程中同时提供板报设计、发布、排版等服务,且在部分板报上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电视台合作资料可以证明其制作了名为《南国红豆:红的传承》作品,其提交的组织摄影获奖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摄影作品参加了多项摄影大赛,并获得了多项奖项。申请人提交的组织书法培训资料等证据亦可以证明其发布了多篇书法作品。商标权撤销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在无有效反证的情况下,不宜对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苛以过高的审查。且鉴于服务行业的特殊性,其字号亦为其商标,经查询可知,申请人在第41类服务上仅有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报道等服务上实际使用了本案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育;教学;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子桌面排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报道;录像带录制;书法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函授课程服务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报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录像带发行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学校(教育);体育教育;教育;教学;教育信息;教育考核;实际培训(示范);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安排和组织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组织体育比赛;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电子桌面排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报道;录像带录制;书法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函授课程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录像带发行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