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458349号“OCEANIA GOLD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CEANIA GOLD及图 10458349

阅读:107532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乳品派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58349号“OCEANIA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301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乳品派克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58349号“OCEANIA GOL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301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03月24日至2022年03月2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注册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百度搜索引擎上有关“OCEANIA GOLD”的检索结果;4套申请人向中国公司销售奶粉的商业文件;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网站公示页;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网站上的展示信息;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且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涉及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判决书;中华商标网关于第5532668号撤销复审案件的分析文章;商标档案。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经时间戳认证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的官方网站截图;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发票;申请人登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网站后展示的信息;经时间戳认证的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网站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3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于2015年5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奶粉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6日。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申请人提交的4套申请人向中国公司销售奶粉的商业文件,其中包括合同、发票、提货单、原产地证明、健康证明/卫生证书、装箱单等,上述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且显示的商品系“OCEANIA GOLD”全脂速溶奶粉,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上明确显示了本案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网站公示页、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网站上的展示信息、百度搜索结果等亦可对上述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商标权撤销的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在无有效反证的情况下,不宜对商标权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苛以过高的审查。据此,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奶粉商品上,其已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制品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奶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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