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468252号“茉莉花王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茉莉花王国 32468252

阅读:79251 2024-01-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捞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信望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林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468252号“茉莉花王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57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5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捞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信望爱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信望爱知识产权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徐林良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468252号“茉莉花王国”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157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单照片、检测报告、产品图片、委托加工合同、生产方资质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指定的2020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委托生产加工合同;

  2、被委托方生产资质;

  3、产品及包装图片;

  4、签发时间分别为2023年、2022年、2021年,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的检测报告;

  5、快递单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未查询到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在公开销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产品进入公共流通领域。经被申请人查询,捞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申请人的被委托人如皋市蒲西酒厂经营的商品中并不包含复审商标品牌。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令人信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条码查询网页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商品在相关网站可以查询。被申请人代理人曾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除前述证据外还提交了商品条码查询截图、商标授权协议、被申请人代理人受处罚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信望爱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申请,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黄酒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3年10月27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捞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委托生产加工合同、被委托方生产资质、商标授权协议、商品条码查询网页截图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进行了商品生产的准备工作,在无相关的其他生产环节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实际生产了黄酒商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签发时间分别为2023年、2022年、2021年,检验类别为委托检验的检测报告证据,上述报告虽体现了复审商标,但样品来源为委托检验,仅能证明申请人的被委托人送检了商品,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快递单为申请人自制,无对应的交易凭证,无法证明该快递单所示的交易已实际履行,故上述证据无法互相佐证,无法证明申请人商品已进入公共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在规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代理人受处罚情况与本案无关,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

本文《关于第32468252号“茉莉花王国”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茉莉花王国 324682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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