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宁波星程锦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魔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29470号“巨量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758471号“巨量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3]第202323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无效,商标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868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于2023年10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见第1859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我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9805344号“巨量云图”商标、第51645636号“巨量云图”商标、第63103237号“巨量云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所有人名义一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