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1960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1319601

阅读:103801 2024-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福里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蜜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41319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

  申请人:广州市福里事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蜜智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41319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二、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之一,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1、厂房照片;2、企业证书;3、产品图片;4、公司宣传页截图;5、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水管、挂锁、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提交的厂房照片、产品图片等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证据未涉及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挂锁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挂锁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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