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博瑞全球投资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59599号“Allspring 思博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28348号商标、第588774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为同一所有人享有,故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822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