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牡丹江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牡丹江宏元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5期《商标公告》第65950069号“宏元状元红HONGYUANZHUANGYUANHO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宏元状元红HONGYUANZHUANGYUANHO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饭店食宿服务;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旅馆;外卖餐馆;糕点店(店内食用);熟食店(店内食用);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35860号“宏状元HONGZHUANGYUAN及图”商标、第3444196号“宏状元及图”商标、第11547874号“宏状元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第43类“餐厅;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柜台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50069号“宏元状元红HONGYUANZHUANGYUANHON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