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艺未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飞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6841号“一未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237197号“一码未来”商标、第67464237号“壹园未来”商标、第57366756号“壹度未来”商标、第41640093号“壹格未来YI GE WEI LAI EDU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第28681280号“未来壹娱乐FUTUREONE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教学、艺术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