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10424号“众诚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众诚泰 13410424

阅读:54476 2024-0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10424号“众诚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34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保险经纪…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10424号“众诚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2347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网络媒体宣传等证据中缺乏与协议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1.事故保险;2.保险经纪;3.保险;4.保险信息”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13410424号第36类“众诚泰”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341042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指定期间在第36类“1.事故保险;2.保险经纪;3.保险;4.保险信息”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鉴于申请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使用行为,复审商标应依法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小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3、小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企查查”展示信息;

  4、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收付款记录、发票等;

  5、被许可人开设的新浪微博账号“深圳众诚泰”;

  6、技术服务协议对应的收付款记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事故保险;保险经纪;保险;保险信息;债务托收代理;典当经纪;担保;经纪;艺术品估价;公寓出租;受托管理;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专用期至2025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06月09日至2022年06月08日期间是否在“1.事故保险;2.保险经纪;3.保险;4.保险信息”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授权深圳众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及证据3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4及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5为网络形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且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1.事故保险;2.保险经纪;3.保险;4.保险信息”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3410424号“众诚泰”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众诚泰 1341042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7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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