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忠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18412号“忠森科技 HIZSK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584331号“忠森”商标、国际注册第1539769号“ZAMPERLA及图”商标、第12974799号图形商标、第17517990号“DING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已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企业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文字构成、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三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的存续状态不是确定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