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桂阳君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3615号“快乐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360325号“快乐呼息 FREEDOM AND HAPPIN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2、申请商标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3、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制剂、鼻腔冲洗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2、“快乐呼吸”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