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鸭鸭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丽水蒂克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对第38757513号“鸭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100962号“鸭鸭”商标、第7793228号“鸭鸭”商标、第3283661号“鸭鸭YAY”商标、第13103603号“鸭鸭 YAYA SINCE 197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4335856号“鸭鸭 YA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便多次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摹仿,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易被理解为申请人“鸭鸭YAYA”品牌的衍生品牌或系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为同地区服装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理应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攀附申请人及其品牌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形式):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企业工商登记档案;3、申请人“鸭鸭”受保护记录;4、“鸭鸭”产品及企业所获荣誉;5、鸭鸭各地销售网点及专卖店照片、销售发票;6、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7、在先裁决;8、被申请人商标列表;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定制的纺织品马桶座罩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纺织纤维织物、金属棉(太空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在第25类工作服、衬衫、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定制的纺织品马桶座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能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羽绒服装等商品上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持续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其前述引证商标五在羽绒服装等商品上经过大量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申请人关于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通常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鸭鸭”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定制的纺织品马桶座罩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之损害,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的第63916463号“鸭鸭YAYA及图”商标、第63924714号“吉鸭鸭”商标等在异议程序中认定构成对申请人具有知名度“鸭鸭YAYA及图”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不予上述商标注册。我局的上述决定已生效。且包括本案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名下10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24类纺织品制马桶盖罩等商品上,该10件商标均含有“鸭鸭”或“YAYA”。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