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嘉亦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宸思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86567号“嘉岳陶瓷JIAYU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93200号、第138135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并存。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标识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与引证商标一汉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