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惊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04144号“FREDERICA 芙蕾德利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通过互联网下载的计算机游戏程序等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192406号“FREDERI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太阳镜、隐形眼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