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虞清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99115号“酒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5225号“酒域网”商标、第9845266号“酒域在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543973号“酒域小黑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中的3505商业企业迁移和3509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这两小类放弃。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已满一年,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酒域”与引证商标三文字“酒域小黑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若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放弃505商业企业迁移和3509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但该两项服务并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故本案审理范围为全部复审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