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优品优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汇德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7日对第36625796号“优居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950540号“优居YOUJ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抄袭他人商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4、“云”相关的百度百科;
5—7、申请人域名、官网、APP信息;
8—14、合同、广告图片、活动图片、新闻报道、家博会图片、所获荣誉等;
15—19、被申请人工商档案及其名下商标信息;
20、相关裁定书、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9年03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强关联,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字号权。
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