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107857号“SKIN.RQ DE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KIN.RQ DERMA 65107857

阅读:118860 2024-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7857号“SKIN.RQ DE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申请人具备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的真实使用意图。二、申请人放弃申请…

  申请人:株式会社资生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07857号“SKIN.RQ DE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系出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申请人具备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的真实使用意图。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七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SKIN.RQ”系列品牌产品说明及品牌产品研发管理时间轴中文摘译;

  3、申请人“SKIN.RQ DERMA”产品设计样图草案;

  4、申请人与“上海复硕正态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化妆品人体安全性及功效性测试委托(合同)书》、相关测试报价单,签订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

  5、申请人与“北京颐唯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12月15日;

  6、“北京颐唯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产品制定的相关测试项目列表;

  7、“北京颐唯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测试项目报价单;

  8、申请人与“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打印件,时间为2022年;

  9、申请人在日本提交的“SKIN. RQ DERMA律曜”商标注册申请档案;

  10、“SKIN”、“DERMA”在百度翻译、金山词霸、有道词典的释义;

  11、包含“SKIN”、“DERMA”的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剂;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七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七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十一项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SKIN.RQ DERMA”,其中“SKIN”和“DERMA”,可译为“皮肤”和“真皮”。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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