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27739号“ALdd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4403群组“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上的申请,仅针对4401群组“医疗诊所服务;医院;心理专家服务”进行复审,放弃后申请商标与第7171815号“爱典康乐园 AIDI N”商标(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07741号“Aladdin HEALTHCARE”商标(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英文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动物美容护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未放弃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