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秋豪影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362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623868号“秋 QIU YU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25831494号“秋寒学舍及图”商标、第28176219号“力火体育 秋 LI HUO TI YU及图”商标、第25345564号“禾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