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99098号“古茗厚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191234号“古茗道GUMING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其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7474094号“古茗道GUMINGDAO及图”商标、第15465948号“古味厚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三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