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盖特奇普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智汇管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27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6356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软件运维系统、产品及包装图片、授权书、销售合同及收据和银行对账单、网站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5月16日至2022年05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网络通讯设备”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对其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上的使用信息,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校管家运维系统界面截图、产品图片;
2、商标授权书;
3、校管家校服系统销售合同、收据、银行流水信息
4、平板电脑购销及服务合同
5、网络电话座机销售合同、收据、银行转账明细;
6、校管家系统用户反馈信息;
7、宣传物料图片、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或是缺少商标信息,或是缺少时间信息,或是缺少商品信息,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长沙市全日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的部分注册商标信息;
3、商标局官网上关于平板电脑商品的查询记录;
4、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用户评价证据的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5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20日。2022年05月0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有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05月1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2023年09月04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深圳市智汇管家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网络通讯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表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授权长沙市校管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电话座机销售合同、收据、银行转账明细,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向他人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网络电话座机。鉴于“网络电话座机”属于网络通讯设备,故复审商标在“网络通讯设备”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