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828577号“上好佳 OISHI GIVING YOU BET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好佳 OISHI GIVING YOU BETTER及图(指定颜色) 66828577

阅读:104395 2024-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8577号“上好佳 OISHI GIVING YOU BET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4769、24778169、16…

  申请人:上好佳(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8577号“上好佳 OISHI GIVING YOU BETTER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4769、24778169、16259672A号、国际注册第30类、第32类第897349号图形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及表现形式上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74606号“浙西利农 ZHEXILINO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77211号“NESTE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67918号“TOPNATUR及图”商标、第7091078号“蓓比特 BE BETTER”商标、第12053165、12053167、55068129号“巧贝特 BETTER”商标、第5134496号“拜德 BETTER”商标、第49806106号“BETTER MOMENTS MAKE THE WORLD SMILE”商标、第21449437号“GIVINGYOU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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