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市咏琪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89506号“衣饰森林 YI SHI SEN LIN DRESS FOREST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41072号“THE COCOA TREES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电视播放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