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40494号“皇家楼Huangjial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皇家楼Huangjialou 68140494

阅读:20836 2024-0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厚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恳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0494号“皇家楼Huangjial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77201号“瑝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1876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

  申请人:周厚东

  委托代理人:河北恳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40494号“皇家楼Huangjial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77201号“瑝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1876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23204号“皇家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28359号“超迈 皇家 CHAOMAIROY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690999号“皇家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119849号“皇家小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98495号“皇家月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147973号“皇家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861875号“皇家宠物食品 ROYAL CAN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26552号“皇家鹿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1981245号“皇家太阳 皇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804936号“皇家快捷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3385318号“皇家鸭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4442481号“皇家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6330787号“皇家驿栈THE EMPER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351661号“皇家宫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64596688号“皇家鹿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3061025号“皇家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67329611号“皇家烘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9147920号“皇家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18123342号“皇家快捷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095771号“3皇3家 3R3H 3ROYALTY3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65770628号“皇家度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3720366号“皇家鹿苑HUANG JIA LU 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在外观、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三、引证商标十七、引证商标十九、引证商标二十三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三已经商评字(2023)第5967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十七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生效。

  3、引证商标十九已于2024年1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托儿所服务”服务上。

  4、引证商标二十三已经商评字(2023)第141085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三、十七、二十三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十七、二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皇家楼”与引证商标一“瑝家”、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二十四的显著识别部分“皇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二十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酒吧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十二、十五、十六、十八、二十一、二十二、二十四核定使用的第43类“养老院、餐厅” 等服务,引证商标九、十、十四、二十核定使用的第44类“医院”等服务,引证商标十九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43类“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二十四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十六、十八至二十二、二十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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