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友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12685号“美考儿 MK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中“考”采用的是该文字演变历史中的一种写法,且“考”明显采用的是艺术写法,作为大众熟知的常用汉字,消费者很容易识别,不会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考”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