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D.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39475号“LEE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8830228号“PAO CHIEH LEE”商标、第61264291号“李.维诺酒业 LEEVINO”商标、第21790736号“LEEISURE”商标、第41554356号“LEE 是讲究人”商标、第11511750号“MR.LEE”商标、第16224586号“易百优品”商标、第16716574号“栗氏优品 LEES”商标、第7102753号“李.维诺 LEE.VINO”商标、第55552706号“哩茶嘚 LEE TEADER LEE”商标、第13813977号“LEE'S LEE'S COFFEE FURNITURE SHO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人放弃在被驳回服务“3504职业介绍;3507会计;3508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3509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权利。因此,引证商标二至十与申请商标不构成冲突。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七、十状态未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工商企业的商业经营辅助;商业组织和管理的辅助和建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职业介绍;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工商企业的商业经营辅助;商业组织和管理的辅助和建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九、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九、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工商企业的商业经营辅助;商业组织和管理的辅助和建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