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双鸭山市永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恒信致远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71540号“昕永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4575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