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景芝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2485号“港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0027471号“港成 GANGCHENG”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