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士曼柯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5676号“KODA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5676号“KOD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鞋;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西服袋巾;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53357004号“KODI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357005号“KODI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0393617号“KODI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393618号“KODI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875419号“KODI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3875420号“KODI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866724号“卡兵库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至六经驳回复审决定在“服装;羽绒服装;夹克(服装);毛衣;外套;带兜帽的风雪大衣;运动衫;风衣;户外防风夹克;雪地服;钓鱼背心;运动服;驾驶员服装;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注册予以驳回,在鞋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现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2、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鞋;帽(头戴物);袜;手套(服装);围巾;西服袋巾;领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请求复审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