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亿天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46067号“WO 員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31463号“WO”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35136号“WO”商标、第16610140号“WO2”、第11177243号“WO+”在构成要素、含义、认读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