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亿知鑫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00952号“亿知鑫YIZHIXIN YZ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16828号“叶之星 YZX及图”商标、第15222068号“粤之鲜ZX及图”商标、第22242902号“叶之星 YZX及图”商标、第70180132号“YZZX及图”商标、第70366972号“郮岁月询 YZXS 1208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