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702749号“红云 绞股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红云 绞股蓝及图 68702749

阅读:121487 2024-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云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2749号“红云 绞股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含药物的牙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524258号“红云”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红云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裘诺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2749号“红云 绞股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含药物的牙膏”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524258号“红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第64857934号“红云生物 RED CLOUD 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第146395号“红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有效期满未续展,且公司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63234号“红云公社 HONG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绞股蓝”字样,本就是对产品原料的明显提示,且不是显著识别部分,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原料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告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就除“含药物的牙膏”以外的商品申请复审,故在“含药物的牙膏”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牙膏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补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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