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念
委托代理人:完整知产(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硕兹品牌有限公司
指定接收人:周希鹏
指定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上号(俊标)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4日对第48016091号“易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易魂”是由申请人的父亲黄鉴先生创立的易学文化品牌,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黄鉴先生最早于1997年出版《易魂》书籍,且在先在第42类申请第3385531号“易魂”商标,“易魂”为黄鉴先生的独创易学文化品牌,在行业内外尤其易学领域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易魂”品牌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并进行出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已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信息;
2、引证商标“易魂”申请记录及最早使用记录;
3、申请人与黄鉴先生利害关系人证明;
4、黄鉴先生简介、黄鉴先生所获荣誉及活动照片;
5、争议商标转让销售信息、商标申请记录、被申请人其他商标转让信息;
6、“易魂”出版书籍及图片;
7、“易魂”系列面授班合影、线下活动记录;
8、“易魂”、“黄鉴”先生部分线上宣传及媒体报导;
9、以“易魂”为关键词在各大搜索引擎及搜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1件商标。被申请人在9、11、32、41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第48016091号“智领冠 ZHILINGGUAN”商标、第44298828号“科沃能 KEWONENG”商标、第45648216号“佳诺能JIANUONENG”商标、第48244587号“美帝浦MEIDIPU”商标、第42753797号“赛天才SAITIANCAI”商标等多件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美帝浦MEIDIPU”商标、“赛天才SAITIANCAI”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且被申请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第50273996号“纤颜纪”商标、第54047177号“名岛威”商标、第53611175号“名品帝”商标、第53036350号“超鲜道”商标、第49601180号“智沃格”商标等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公开出售。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将争议商标或与争议商标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在9、11、32、41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智领冠 ZHILINGGUAN”、“科沃能 KEWONENG”、“佳诺能JIANUONENG”、“美帝浦MEIDIPU”、“赛天才SAITIANCAI”等多件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美帝浦MEIDIPU”商标、“赛天才SAITIANCAI”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且被申请人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其名下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公开出售。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出售商标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和兜售商标的行为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未就该主张充分举证,故我局对于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