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03450号“HAVO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VOC 58503450

阅读:111847 2024-02-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豪沃赛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欣达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杰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7日对第58503450号“HAVO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先后在第9、25类上申请注册了32余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

  申请人:豪沃赛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欣达睿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杰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7日对第58503450号“HAVO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先后在第9、25类上申请注册了32余件商标,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争议商标档案信息;

  3、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恶意的证据;

  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潘杰于2021年8月16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体育用护目镜、体育用保护头盔、护目镜、摩托车头盔、防护眼镜、滑雪镜、眼镜、眼镜盒、太阳镜、骑行眼镜”商品上。

  2、经查询,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包括与美国知名护目镜品牌“VENTURE GEAR及图”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Venture Gear及图”商标、与国际物流“Equick”字母组合相同的“EQUICK”商标、与国外无人机公司“Zipline”字母组合相同的“Zipline”商标、与宠物洁齿棒品牌“Greenies”字母组合相同的“Greenies”商标、与国际宠物再生医学公司“Nutramax”字母组合相同的“NUTRAMAX”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及在先知名企业字号完全相同的商标,另外,其申请注册的第63437880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依据《商标法》第32条被不予核准注册,第63107950号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被驳回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本案,据我局查明的事实2,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包括与美国知名护目镜品牌“VENTURE GEAR及图”字母组合完全相同的“Venture Gear及图”商标、与国际物流“Equick”字母组合相同的“EQUICK”商标、与国外无人机公司“Zipline”字母组合相同的“Zipline”商标、与宠物洁齿棒品牌“Greenies”字母组合相同的“Greenies”商标、与国际宠物再生医学公司“Nutramax”字母组合相同的“NUTRAMAX”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及在先知名企业字号完全相同的商标,另外,其申请注册的第63437880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依据《商标法》第32条被不予核准注册,第63107950号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近似被驳回注册申请。被申请人亦未能对其商标设计来源进行解释,也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其余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

本文《关于第58503450号“HAVO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HAVOC 585034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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