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懂你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商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21005号“美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及识别性,将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美色”,该标志格调不高,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