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威克系统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新能源汽车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异议人斯威克系统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新能源汽车创新中心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3277876号“SEV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VIC”指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插电式电动汽车”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SEVIC”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SEVIC”商标在先使用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也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将“SEVIC”作为其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277876号“SEVI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