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621813号“莓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莓喜 53621813

阅读:64861 2024-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每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县睿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丽珠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53621813号“莓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0件商标,且集中在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一年多之间,多件商标名称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

  申请人:北京每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范县睿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许丽珠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53621813号“莓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30件商标,且集中在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一年多之间,多件商标名称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名称等构成相同或近似,大量集中申请注册商标明显不具备一个个体工商户正常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且在专业平台上还显示部分商标在高价转让的信息,被申请人是以恶意囤积注册、买卖盈利为目的,缺乏真实使用用途。综合考量上述因素,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使用目的,属于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亦不正当的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业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每之喜”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每喜”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0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6日。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64206342号“每喜”商标,该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使用“每喜”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截图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64206342号“每喜”商标,但未提交具体理由,我局对该商标不予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3621813号“莓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莓喜 536218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650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