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洁诗雅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也天下(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02876号“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61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宣传推广图片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洁”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洁唛”中,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洗洁精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申请商标“洁及图”指定使用在洁肤液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