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山(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布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86171号“Chushan Ins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2979号“CHU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