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885798号“天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丝 26885798

阅读:152245 2024-0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建国 申请人因第26885798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23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2月19日至2…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黄建国

  

  申请人因第26885798号“天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239号决定,于2023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18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油漆、铝涂料、刷墙粉、涂料(油漆)、防火漆、粉刷用白垩灰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防水粉(涂料)”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颜料、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已经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答辩证据(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相同)

  1.被申请人名下企业营业执照;

  2.宣传图片、检测报告;

  3.产品图片;

  4.运单;

  5.发票、加盟合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复审商品,或未显示时间,或存在伪造、变造的嫌疑,真实性难以确认,或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类似情况商标案例、判决等作为质证证据。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2类油漆、颜料、防腐蚀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2月1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运单、宣传图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标示有复审商标的涂料、墙衣商品进行了宣传销售,产品图片等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支持,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涂料(油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涂料(油漆)、水溶性内外墙有光喷塑料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防水粉(涂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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