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体普润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仁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55695520号“珍阳润生 ZHENYANGRUN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20038406号“润生木业”商标、第33526102号“润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润生”,未形成明显的含义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高度重合,构成关联性很强的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材、混凝土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木材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珍阳润生”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润生”、引证商标二文字“润生”,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材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木地板、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木材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木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木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