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信悦达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89768号“易筋富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有强烈显著特征与识别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申请商标不会产生误认。“易筋富堡”商标是申请人拥有专用权并使用多年的主要商标品牌,已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注册使用,自2017年申请注册使用至今深受消费者的喜欢。已有包含“易筋”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易筋”,使用在所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1日